全国自考委员会决定,凡全国自考委停止办理毕业证的专业,如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转专业后,按所报新专业重新办理准考证,原准考证作废,但此证与单科成绩合格证一样,应妥善保存以备毕业时查用。原专业已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的,可不再重复考试。
参加自学考试可以改报专业,但由各地自考办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从严掌握。
考生因工作岗位变动、专业不对口等原因确需改报(转)专业,申请者应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在报名前向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改报专业。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办同意后,可改报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考生可改报相近或其它专业。经批准予以改报专业的考生,原准考证注销作废,换发新证。考生原已合格的课程,如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可以免考。
具体转考免考手续,各个省市不同,建议考生致电当地所在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
外省转出
考生需要把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转往外省的,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办理考籍档案转出手续。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至少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省际转考。
2、考生办理省际转考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3、转出手续办理时间为上半年2月21日-28日(工作日)、下半年8月21日-30日(工作日)。
4、市招考办使用山东省自考考籍管理及毕业生管理系统审核转出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打印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转考考生须在此表上签字确认。
5、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办理转出手续:
(1)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2)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山东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3)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外省转入
1、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不接收“转考平台”之外的转考信息。
2、转入考生应当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照山东省专业考试计划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鲁教考委[2008]4号)文件执行。
3、转入考生在山东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4、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全国“转考平台”下载的转入信息导入山东省自学考试考籍数据库中,统分工作结束后,按照转入考生考籍所在地下发到各市招考办,各市招考办负责将转入信息归档。
5、转入考生每年4月和10月可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www.sdzk.cn)查询本次转入信息的详细情况。
6、申办毕业手续时,2016年前非电子转档的转入考生,仍需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www.sdzk.cn)查询5位数字的转档号,并将转档号通知市招考办。2016年起,通过电子转档转入的考生不需要再查询转档号。